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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第13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7 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黄辛庄村安置房项目(6#回迁楼等4项)劳务食堂 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改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